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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是如何集中财权的,各省与朝廷之间有着怎样的财政支配权?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5-14 06:49:02 5次浏览

关于问题清代是如何集中财权的,各省与朝廷之间有着怎样的财政支配权?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715457390177 张建军】的最佳回答:

在清代的财政制度中,有两个术语,即“存留”和“起运”。存留指的各省留下一部分财赋用于正常的办公行政经费,而起运部分就是直接交给中央的。从清初到清中后期,一直都是实行这样的制度,中央对地方的财政控制权是高度集中的。

存留和起运是如何形成的?

在我国古代,关于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划分问题,从未有过完全意义上的体制建设。大致在唐宪宗时(806-820 年),形成了“上供”(供应中央)、“送使”(归节度使)和“留州”(留给各州),其比列是各为三分之一。这是目前所知最早的中央及地方政府之间划分财力分配数量的事例。

这种划分比例,和当时的形势有很大的联系,即唐代中后期安史之乱之后所形成的分裂局面联系在一起的。这与秦汉以来中央集权在财政上惟以满足中央为首务的情况比较起来,是不正常的。

在宋元时期,虽然未见有明确的财力划分,但财政收入都是首先要满足中央政府开支的需要。到了明清两朝,封建政府的财赋收入都分为两项,其一起运,其一存留。清代,中央与地方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分配数额并不完全反映在“起运”与“存留”的比例关系上。这是因为,清朝初期财政支出首先是军费,其次是官俸。军费支出有一部分是由驻军所在的地方开支,官俸也有一部分是在地方支出,所以地方必须从岁入中保留相当数额来满足这些经费的支出。

就清代各省的财政收支状况来看,有自给的,有不能自给的,有自给并有充裕的,中央政府利用春秋调拨制度来调剂各省的财政收入。从雍正三年开始,清政府规定,每年春秋二季各省造具实在库存银两数目清册送达户部。春季清册于二月二十日前送部,秋季清册于八月二十日前送部。

户部根据这两季清册,掌握各省实存银两数目的全部情况,具体安排各省饷额的调拨。这样,对于那些不能在财政上自给的省份,地方经费的构成就既包括存留,也包括他省他州协拨进的款项,这种协拨的支配权力在中央。

然而,对于一个地方自有田赋税收入的支配权而言,起运与存留的比例反映了中央与地方财力的划分情况。所以,中央与地方对赋税收入的分配,从存留与起运的比例上去分析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赋税全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清代以重新编纂的《赋税全书》所确立的赋税征解原则是以明万历年间为样本的,自然,存留和起运的比例分配也以明代的旧例为准。不过,实际上,清初时期为了筹措军费,集聚财力于中央,采取了大量裁减地方存留经费的做法。

对于地方存留的裁减,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明末作为辽饷而裁扣的地方经费临时性加派,于顺治二年开始作为中央财政的永久性收入确定下来。《清世祖实录》称:“户部奏言,故明加派三饷及召买等项,已奉恩诏除免。但三饷之内,原非尽派之民间,有出于裁扣驿站、宾兴及官吏柴马、衙役工食者,宜量留派征。得旨:仍旧派收”。这部分派收直接解送户部。

二是接连下达裁扣地方存留经费的命令,采取了一系列裁扣措施。清实录的记载粗略而笼统,如顺治九年四月丁未日,“户部以钱粮不敷,遵旨会议,江宁、杭州、西安、汉中驻防满洲汉军兵丁,除草料口粮照例支给外,每年多支米石应裁;总督、巡抚家人口粮应裁;州县修理察院铺陈家伙等项银两应裁;各州县修宅家伙银两应裁;州县备各上司朔望行香纸烛银两应裁……”

顺治十三年九月辛未日,议政王大臣会议等遵旨会议,应裁直省每年存留银两共计 753634 两,以济国用。清初中央政府裁扣存留以充起运,主要集中在顺治九年至康熙十七年间。其中以顺治九年、十三年、十四年,康熙七年、十四年、十五年、十七年这七年裁扣的数额最多。

各项具体裁扣的情形,或半裁,或全裁,除了很少部分项目在康熙二十年或以后奉复外,大部分项目均裁而不复。如杂支供应过往上司下程中伙坐饭等银 161.56 两、吏书 72 两、教谕俸 31.52 两、西乐驿豆 49.65 两、心红纸张油烛 20 两等许多项目都全裁。

据《清史稿·食货志》记载,顺治九年全国各省存留总额仅为 300 余万两,而全国的地丁赋税总额为 2126 万两,存留只占地丁赋税收入的 15%,实在是少得可怜。

从存留裁扣的时间来看,是清初进行统一战争的期间。当时国家财政困难,军需紧急,存留裁扣直接服务于中央筹集军费的主旨。从裁扣的项目来看,主要有地方行政经费、地方官吏福利费用及俸银俸额。当然,其中还包括了部分冗员冗费的裁减。

这种在战时筹措军费的存留裁扣,在康熙二十年统一战争结束后,部分得到恢复,存留在赋税总额中所占的比列也开始上升。但存留部分较裁扣数额差距仍然很大,这种情况自此沿袭下来,使得起运与存留的比例在清代进入承平时期以后一直保持严重的不平衡状态。

据学者研究,明万历年间,全国总存留数,约占全国总收入的 42%,而清乾隆年间,全国总存留仅占全国钱粮总收入的 21%左右。可见清代中央政府在赋税收入的分配方面坚持实行中央集权。

雍正二年,清政府实施耗羡归公的财政改革,这是改进清初以来存留和起运比例的一个重要步骤。清初军费浩繁,裁扣地方存留收归中央,地方原来的经费开支因为紧张。中央政权既然不因事设费顾及地方,地方官又不能因无费而不理事,于是便另谋其他的筹资途径。

其中最重要的办法,就是地方在征收赋税正额时加收“火耗”。这种火耗由地方官支配,填补了起运后形成的部分经费缺口。这种行为直至雍正元年山西巡抚诺岷奏请耗羡归公后,才纳入中央政府的管理范围。

耗羡归公,对于地方经费而言,是弥补地方公费及官员薄俸的经费缺口。户部由此建立起了养廉银制度,使地方官在得到较丰厚的收入及办公经费的前提下不致过分搜刮百姓。这种对耗羡的整顿和养廉银制度的建立,可以说是清政府对存留裁扣行为的一个调整和补救。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耗羡征收管理的加强,耗羡分配支用方面,中央政府又向地方伸手了。比如部费、饭银的开支就说明了这一点。

清初惯例,各省每年要向中央各部解送一些指定的特产以供应用。顺治十年,清廷谕令将这部分实物改折银上纳。这样,各省便按户部批准的各地所报实物时价上缴银额,便使原来由正供内开支的部费已入不敷用,只得由耗羡下拨补。

如道光二年,安徽省办解工部棕毛 10 万斤,因部价不敷,协贴银 5200 余两,又解工部饭食银 2400 两,又支解员水脚银 3600 余两,共动用耗羡银 11200 余两。道光十四年,同样是安徽省,共动用耗羡银 22500 余两,可见朝廷对于耗羡的支配数额还是相当大的。

江浙漕粮和耗羡苛重是人所共知的,对这一地区的耗羡如何支用更能说明清政府的政策意图。乾隆五十七年,浙江省的慈溪、金华等县均为正供的 5%。定海、汤溪等县则因为供赋太少因而耗羡的比例超过 5%。我们知道,在浙江省内,一部分地区(嘉兴、湖州)征课漕粮实物,耗羡正供的 40%,而另一些地区征课地丁钱粮银两,耗羡则为 5%。

在耗羡支配方面,高额的漕耗连同正项一同运往京城,而低额的地丁耗羡则存留地方。可见在耗羡方面,中央的地方政府支配能力通过起运与存留表现出来的反差。

起运与存留比列关系的不平衡,不仅表现在赋税正额上,也表现在耗羡的支配上。这样一种赋税分配关系,造成了地方财力的弱小,制约着地方政权的行政主动性,进而影响地方公共事业的兴办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可以说,这是清代赋税政策在执行中的一种扭曲现象。

【2】、来自网友【秋爽书斋】的最佳回答:

感谢邀请

根据问题来看,是说清代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分配比例的问题。下面简单说一下:

清朝入关一直到清文宗年间,有 200 余年的时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有着稳定的制度,清朝统治力量很强大,财政也一直是集权于中央的。那么规范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分配比例问题的制度就是起运存留制度。凡是各省征收的赋税运解到户部入国库的银两称为“起运”。各省自己保留的部分称为“存留”,是入省藩库的。清朝入关之初,世祖皇帝确立了分配比例,就是起运存留各半的比例,就是中央和地方各 50%。到圣祖皇帝时,由于国家的军费开支逐渐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缺乏,开始打破了起运存留各半的制度,中央开始对地方财政进行削减,到仁宗时,全国各省的存留银所占额为 17%左右,到宣宗朝时,就已低于 17%了。但是从圣祖到仁宗时期的地方存留银比例一般维持在 20—25%左右不等。这样看来就是 70%以上上缴国库,剩下的入藩库。

这样看来地方的存留银过少,财政收入就很低了,这样会导致一定的负面效果,会产生严重的经济问题。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耗羡滥征,耗羡是地方政府为弥补熔铸赋银的折耗而于正额之外征收的费用,拿现在的话说就是“负加税”,这种税数额往往比正额还要多。地方官往往用这种办法来弥补地方财政存留银少的问题,也用这种办法解决地方政府日常开支、办公经费、额外支出问题,但是这种办法影响了百姓的生计,对中央政府财政集权不利,于是世宗皇帝进行耗羡归公的改革,这样一来耗羡也就收归中央财政了,而中央通过发放养廉银给地方,这样中央对地方的财政集权就大大加强了,而地方的财政虽有一定增加但财权却大大减弱。

另外一个制度是奏销制度,拿现在的话就是预算决算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从地方州县逐级报送至布政使,布政使在将本省的财政情况汇总报户部,户部年底在分类汇总奏报皇帝。对不合格的进行严令整改,这种逐级盘查的制度也大大增强了中央对地方财政的管理和控制。

清文宗以后,中央的财政集权就减弱了,主要是出现了统治危机,全国各地爆发农民起义,例如太平天国起义,白莲教起义,捻军起义等,还有国际性战争,例如鸦片战争等,地方政府要镇压要打仗但是钱不够或没钱,中央就不得不下放财权,地方向中央起运的京饷开始了短欠,虽说短欠,但国力下降地方政府的财政也很困难,导致地方向中央的奏销制度形式化了。到穆宗德宗时期又有了战争赔款巨额支出,地方上要镇压农民起义要发展洋务要赔款,中央没钱,地方也没钱,于是中央就让地方自行筹款解决危机,这样财政收支就地方化了,中央的财权减弱了,而地方督抚的财政权力就很大了。到德宗时开始出现中央与地方争财权,中央向地方政府要钱的局面。中央同时进行了财政改革,以维持统治一直到清朝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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