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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本以为是小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5-17 04:50:49 8次浏览

关于问题有哪些本以为是小罪,判刑很重的案例?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辽宁资深球迷二代】的最佳回答:

30 多年前,也就是八几年的时候,笔者的父亲的一个同事去外地的某个城市出差,从火车站出站的时候,正好碰上车站广场有黄牛倒票。想到几天之后他将回程,票也比较紧张,他就顺口问了一下黄牛价格。

结果这一问才让他知道,原来这个行业的利润很大,平常日子的票至少得加价 20%到 30%,特别紧张的日子甚至要达到 50%以上。

上世纪 80 年代的时候,大家赚的钱都不多,这个同事一个月也就 100 多块钱,除了养家之外也攒不下太多的钱。看到眼前的黄牛能赚这么多利润,这个同事突发奇想,他也当起了临时黄牛,利用在这个城市出差的空闲时间也鼓捣起了火车票,结果刚卖掉两张,他自己一个人就在火车站的广场被抓了。

为啥说他自己一个人?因为他被抓的时候,广场上的老黄牛还在正常营业,根本没人管他们。显然人家是地头蛇,上下早就打点好了。像父亲同事这种外来的、抢他们生意的这类人,自然就得被收拾。

其实这事放到现在根本就不叫事,也就卖了两张票,运气好的话批评教育写个检讨,运气不好交点罚款,或者背后塞个红包也就过去了。但在 30 多年前,还存在着一个历史名词——投机倒把罪。这个同事正好撞在枪口上,结果直接被劳教一年。

不过好在他的履历表上从来没有污点,他所在的企业得知消息后,也并没有把他开除,而是允许他出来后可以继续上班。他是被押回到老家当地的一个劳教所去劳教的,由于此前的身世一片清白,当地的劳教所也就象征性地关了他个把月,随后就找个理由把他放了。

当然,在此之前他的家人也没少去劳教所托关系,也没少给他花钱,他算得上是幸运的那一类,否则他在里面的时间很可能还会继续延长。

而我们熟悉的白宝山,当年也有过一段黑化的经历。

1982 年开始,当时年仅 24 岁的白宝山开始四处偷窃,连续偷盗十余起。1983 年 3 月,白宝山被抓,他供述了一部分警察已经查明的偷窃行为,例如曾经偷过衣服、蚊帐、高跟鞋自行车等等,反正价值都不高,顶多只能算小偷小摸。而对于自己还曾偷过电视机、设备零件等事实,他故意避而不谈,反正对方也不知道。

由于他偷的东西,有的相当寒酸,只是一些不值钱的衣服和鞋,有的却非常贵重,例如当时价钱昂贵的电视机。当时的警察也没能确认这些物品的偷盗者都是同一人。所以白宝山隐瞒了一些事实,调查人员也没能在第一时间发现,白宝山最终被判了四年。

两年之后,当出来的时间已经越来越近的时候,当年的一个同伙为了能更早出去,直接来了个检举揭发,把白宝山的所有事全部供了出去。更要命的是,他还提到了这样一件事:白宝山有一次偷玉米被人发现,眼看就要被失主抓到的时候,情急之下的他捡起一根棍子抡了回去,棍子打到了失主的头部,白宝山和同伙也没来得及回头观望就逃之夭夭。

收到消息的调查人员马上就调取资料,果然在 1982 年 2 月的资料里找到了一宗报案,失主在抓偷玉米的小偷的过程中被打了一棍子,造成颅骨骨裂,这也直接导致白宝山的偷窃变成了抢劫。

结果,眼看就能出来的白宝山,他的 4 年又被加到了 15 年,毕竟抢劫可不是小事!

【2】、来自网友【郑由皙】的最佳回答:

一个女孩拼车,被后座上的男人强暴,司机全程无视女孩的惨叫求救,后来司机也被判刑,司机大呼冤枉,说自己只是出于害怕,不愿意引火烧身,我又没有参与强暴她,干嘛把我判刑?

案件大概:飞雪连天,女孩出了高铁站,天气恶劣,高铁站广场上人烟稀少,车辆几乎没有,等了好半天,才等到一辆,女孩刚上车,一个彪形大汉也跟着挤上车,就在女孩犹豫不决,要不要下车等下一辆的时候,彪形大汉瓮声瓮气的说,干哈呢,走你的,司机一个激灵,急忙发动车。行到中途,彪形大汉的手开始不老实。

这里涉及到一个安全问题,异性最好不要和陌生人单独同处一个密闭空间,这个空间隐藏着无数个可能,以及一些未知的危险。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当机立断,马上离开,规避风险。

彪形大汉一开始就在试探女孩的底线,如果此时此刻女孩奋起反抗,大声呵斥,或者是选择报警,让司机停车等等也是可以规避风险的,遗憾的是,女孩子太懦弱,她只知道左躲右闪,问题是方寸之地怎么躲?估计大汉也看出来了,于是得寸进尺。期间,大汉一直嚷嚷着让司机少管闲事,直到案发,司机果真不敢招惹,一直漠视女孩的惨呼。

刑法

理论中,有一种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一种情况,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没有做的情况。

“不作为”的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成立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等。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本来就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能成立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发生了因果关系。

所以,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却“见死不救”,是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

这样看来,司机被判刑,一点都不冤枉,可以说是量刑适当。

【3】、来自网友【今生缘 88888888】的最佳回答:

我的一个远房亲戚,有一次和几个朋友喝酒,结果喝多了,就在回家的路上耍酒疯。看到男的就上去吼两声叫人家发根烟,然后才放人家走。看到女的,就故意上去叫人家拿钱买烟,不给就假装搜身然后找理由对人家动手动脚。

其实好像他也知道搜身搜到的钱不能要,这个罪应该还是蛮重的,所以搜到一百的五十的最后他还是都还给了人家,其实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想通过这样摸摸人家小姑娘。

但是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他还是拿了一个女孩子的七块钱买了一包真龙香烟,也许在他看来不就是几块钱的事嘛,就一包烟而已,谁会当真啊?所以拿了钱买了烟后,他造样还跟没事人一样居然坐路边慢悠悠的点了一根抽了起来。

然而谁也没想到,女孩子一脱身后就立马打 110 报了警,当时警察过来的时候,我这个亲戚正躺在路边的草坪上呼呼睡大觉呢!于是直接就把他铐了起来,当时他还不知道,结果警察给了他一脚后,他才慢悠悠的醒来。

醒来第一眼看到警察的时候他一下子就酒醒了。还一脸懵逼地问人家:“铐我干什么?我犯了什么错?”

警察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把他拽起来说到:“别问那么多,等到了派出所你知道了!”

结果后来就因为这事被判了七年,罪名是抢劫罪加猥亵妇女罪。这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结果。本来以为啥事都没有,不就是几块钱的事吗?谁知道就因为七块钱判七年,这也太重了吧,所以心里很是不服。于是立马就聘请了律师上诉,然而经过一番折腾,最后还是维持原判!他当时听到最后这四个字的时候,人一下子就瘫了下来,这事对他的打击真的太大了,一下子很难接受得过来,毕竟人的一生也没有多少个七年,大好的七年时光就这么被白白浪费掉了,真的太可惜了,更何况等出来的时候都是三十出头的人了!

所以说很多时候最好不要以恶小而为之,往往不经意间就会酿成大错,最后后悔终身!

【4】、来自网友【淮北日月升】的最佳回答:

有哪些本以为是小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这样的例子很多。

1、某甲撬门盗窃一个贫困户的现金 200 多元,后被抓获。他以为区区二百元不会判刑,最多罚点款就行了,结果后来以盗窃罪判了一年六个月。

小结:“入户”是盗窃的入罪情节,不受量刑起点的限制,只要“入户”了,无论偷多少,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一旦被失主发现动起手来,大概率会定为更严重的抢劫罪。

2、某乙到瓜田里偷瓜,结果被人发现,追赶过程中,某乙捡起石块将看瓜人打伤。后来某乙以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小结: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将受害人打伤的,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最低量刑三年。

3、某丙系某校初中教师。在和学生刘某“谈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关系,被家长发现告发。后被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小结: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其规定是“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某丁在下班途中,看到路边有一段电缆是纯铜的,遂回家取了工具,将其剪下带回,卖了一百多元挥霍。后以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小结:《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破坏电力设施罪,其定罪量刑的主要参考依据是犯罪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而不是非法所得的价值。本案,一段电缆,本身价值不大,但是一旦被破坏,有可能造成工厂停工、医院发生医疗事故、公路发生严重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因此判刑都是比较重的。

【5】、来自网友【给心情加点儿糖】的最佳回答:

我老婆的表弟,十六岁那年,放学回家路上看见一对小情侣坐在河边。就学电影上,拿个削铅笔的小刀搁那女孩儿脖子上逼那男孩儿掏钱,那男孩给他了 5 元钱,结果没走多远,警察就追上抓着了。八几年严打那会儿,拦路抢劫,判了十一年。

以上就是关于问题【有哪些本以为是小罪,判刑很重的案例?】的全部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内容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如要实行请慎重,任何后果与本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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