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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是否属于认定的事实,在另案中能否引用?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5-27 19:50:43 3次浏览

关于问题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是否属于认定的事实,在另案中能否引用?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工作的敌人】的最佳回答:

是属于认定的事实,但不能在另案中引用!

因为这只是法院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陈述经过及进行举证质证后,由法院认定案件经过的事实真相,以及依事实和法律法规,应该怎么判的理由。但并不代表判决内容。而判决书最后段:现判决如下:一,二,三……等内容,才是裁判的决定书,叫判决书。这才是法院最后作出的处理决定!

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才能在他案中引用!

下图是我受被告委托授权代理房屋损害赔偿案中,法院判决书认定事实部分。

【2】、来自网友【何律师重庆】的最佳回答:

根据最高院案例:广州乾顺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滨江新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7088 号。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即“本院认为”)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93 条第 5 项中规定的“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理由如下:

(1)民事诉讼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在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等诉讼活动,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诉讼中的争议事项,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依法作出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般来说,经人民法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应在裁判文书中有明确无误的记载或表述。而裁判文书中的裁判理由,则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作出评判的理由,以表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或其他争议事项的裁判观点。

(2)裁判理由的内容,既可能包括案件所涉的相关事实阐述,也可能包括对法律条文的解释适用,或者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二者之间的联系,但是,裁判理由部分所涉的相关事实,并非均是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被认定为裁判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不产生拘束力和既判力。

【3】、来自网友【春天 K5Y0】的最佳回答:

在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应该根据不同事实定论,不能一概而论,采用本院生效判决文书作为判决依据,缺乏法律依据,让案例结果走向反向。其中存在因果关系,给予另外一方造成错误的判决。也是说“起步錯、步步錯、错到底”,有失案例的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

仲裁

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

公证

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4】、来自网友【天平原理】的最佳回答: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已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无需举证。这里是指裁判内容(即裁判主文),其他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分析,是为了说明裁判的理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来自网友【清爽河流 YL】的最佳回答:

不可以。理由如下:判决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而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则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判决理由所作的阐述,其本身并不构成判项内容。不属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以上就是关于问题【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的叙述是否属于认定的事实,在另案中能否引用?】的全部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内容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如要实行请慎重,任何后果与本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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