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小妙招免费各类生活中的小问题知识以及音乐简谱等,是你了解世界未知知识的好地方。

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4-14 09:32:58 5次浏览

关于问题黄某与杨某同居生育了孩子,同时黄某又与李某同居生育了孩子,黄某是否构成重婚罪?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淡泊法律人生】的最佳回答:

罪刑法定。

我国《刑法》第 258 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据上述规定,有人认为构成重婚罪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才能构成重婚罪。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它还应当包括另外一种情况~即在有配偶的情况下,虽未再登记结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实际上,随着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企图蒙蔽婚姻登记机关,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情况越来越少了,更多的是事实婚姻,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作为刑辩律师,笔者讲述一个真实案例,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1991 年夏天的一天,因为与邻居的宅基地纠纷,李某在厮打中持刀将邻居男子杀害,之后李某告别妻子踏上了逃亡之路。

李某先后逃往郑州、西安、兰州等地,最后在银川郊区的一个物流公司扎根,并通过关系冒用一个叫陈杰的失踪人的名字办理了身份证,之后与一个叫玲玲的当地女子登记结婚生子。

2019 年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人脸识别系统,发现陈杰照片脸部信息与李某近乎一致,认为陈杰有可能是涉嫌故意杀人的李某,遂对其实施抓捕。

到案后,李某对于故意杀人及冒用陈杰身份结婚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得以侦破。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逃亡期间,明知自己有配偶,又通过欺骗手段与他人登记结婚生子,其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重婚罪。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中,黄某先后与杨某、李某同居并生育孩子,这种同居关系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存在实质性区别,同居类似于寻求性刺激,一般都是偷偷摸摸,见不得光,比如情人、包二奶等,这种行为属于道德伦理范畴,构不成刑事犯罪。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是光明正大、堂而皇之,公然挑衅一夫一妻制度,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嫌重婚罪。

问题中,黄某的这种同居生活,关键在于自己是否有配偶,是否与杨某或者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个条件同时成就,则构成重婚罪;如果二个条件同时不成就或者仅成就一个条件,则不构成重婚罪。

多行不义必自毙。任何人违法犯罪都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唯有心存敬畏,遵纪守法,方能平安健康,幸福久远。

【2】、来自网友【唐先明 75443043】的最佳回答:

依我之见:黄某的行为‘’有犯罪的可能‘’,也有‘’不构成犯罪的可能‘’。

一,构成犯罪的可能情形:

1,如果黄某己经与她人依法登记领取《结婚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同为有夫之妇的扬某‘’同居生子‘’,黄丶扬二人并在一定朋友圈的范围内对外以夫妻相称,那么,黄某之与杨某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己触犯《刑法》第条,可能构成‘’重婚罪‘’。

2,如果黄某随后又与李某的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跟扬某完全相同,即二人都属别人的有妇之夫丶有夫之妇而非法同居生子的,也都可能构成‘’重婚罪‘’

3,如果黄某系未婚之人,而杨某和李某均系有夫之妇,而黄某主观也明知杨某和李某系在婚之人而仍然先后分别与二人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黄某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可能构成‘’重婚罪‘’。

二,为什么本人假设黄某上述三种情形仅仅是可能构成犯罪呢?

1,根据我国刑事法律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关规定:确定一个人的行为的法定机关是人民法院,凡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罪的,均不得确认有罪;

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婚罪‘’系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直接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对于‘’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受害人有直接向法院控告的权利,也有不起诉的权利。请问一一本案受害人,即黄某的重婚行为导致其家庭关系遭受损害的‘’合法妻子‘’,以及杨某李家庭遭受黄某非法同居重婚损害的‘’合法丈夫‘’等人是否己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黄某涉嫌重婚犯罪刑事自诉?

再请问一一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并正在依法审理该重婚自诉刑事案件?

如果上述两问均无答案,那么对黄某行为的假设与杨李二人的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涉嫌重婚犯罪仅仅是一种可能‘’。

三,不构成重婚罪的可能的情形:

1,如果黄某系未依法登记领证的‘’未婚之人‘’,而先后与也均是未结婚领证的‘’未婚之人‘’的杨某丶李 X 同居并生子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法律之规定:黄某、杨某、李某的行为均不构成‘’重婚罪‘’。

2,如果杨某丶李某均系‘’有夫之妇‘’的在婚之人而在先后在与黄某接触交往中,故意对黄某隐瞒‘’己婚‘’的事实而长时间非法同居生子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犯罪构成必须具有‘’主观故意‘’这一必须要件的规定,由于黄某与‘’有夫之妇‘’非法同居生子系‘’被欺骗‘’而缺乏‘’主观故意‘’这一法定要件,所以,在这种情形下黄某的行为依法也不构成‘’重婚罪‘’。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1l

喜欢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