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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4-11 07:29:20 4次浏览

关于问题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水波不兴 3291】的最佳回答:

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毫无疑问:临时工根本就没有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待遇的主体资格,当然就不存在所谓的视同缴费工龄了。不论是什么单位出具的证明,一律都不能认定。为什么呢?

首先界定一下所谓的临时工的范围

。非常清楚:现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涉及到视同缴费年限资格认定的人员,年龄最大应该是出生于 1962 年之后的六二后们。毕竟,退休年龄是一个固定的指标,无非是从现在向前推算大约 40 年-30 年而已。也就是说:现在达到退休年龄的临时工,大致就是 1962 年-1972 年期间出生的人,按 20 岁开始工作预计,当临时工的时间大致应该是 1982-1992 年期间,当然还可以按实际情况向后延伸几年。

再次介绍一下当时的国家政策

。就一般理解而言,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 1992-1996 年期间完成的。事实上,早在 1986 年 7 月 12 日,国务院发布了《

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

》(国发〔1986〕77 号),并明确从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个通知有四个附件,分别是《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

》和《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

》。

尤其是在第一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中明确:国营企业招收工人,一律实行

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工人一律实行

社会保险制度

。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其中,企业缴纳 15%,工人缴纳 3%。双方合计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的 18%。见以下截图。

这既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又是与以前国有企业的固定工制度完全不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制度的真正起源。非常明显:这种在当时称为劳动合同工人的国企用工形式,国家明确规定必须由企业和本人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用工企业双方必须依法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虽然在称呼上和以后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所不同,但在经济本质却是完全一样的。

这种与原来国有企业的工人有比较大区别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民间一般习惯上称为临时工,或者长期临时工,甚至是长临工。不论怎么称呼,却从诞生之日起一律必须由企业和工人双方共同缴纳退休养老费。这实际上标志着在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的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制度,早已从 1986 年 10 月 1 日起,先行在劳动合同制工人这一群体中开始实施,真正拉开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序幕。

同样非常明显的是:劳动合同制工人所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是实打实的

实际缴费

,根本就不存在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条件和可能性。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

再次,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和确认权,肯定是由人社部门下属的社保局依法行使,审核、确认的具体时间是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

。毕竟,基本养老金以缴费年限和实际的缴费标准为根本依据。事实上,在这方面无须做过多的解释,城镇职工对此都是一清二楚的。

最后

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

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

?综上所述,现在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所谓临时工,实际上就是指 1986 年以后由当时的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通过签定劳动合同的方式正式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这类职工从一开始就必须依法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这都是实实在在的实际缴费,肯定就没有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前提条件和事实根据,更没有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任何可能性。这才是问题的真正实质。

至于题主提出的用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否作为认定依据的问题,根本就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资格的人,谈论这些枝节问题,实际上是既没有任何必要,又没有任何意义。一个很简单的事实是:如果社保局认为确有必要的话,查一下职工的个人档案和当年的缴费记录就可以了。现在做这些事情没有任何用。

【2】、来自网友【刘正民】的最佳回答:

临时工视同缴费的工龄,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能作为依据认定吗?

我认为,临时工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是一项严肃与政策性很强的业务工作,切不可马虎与草率从事。也就是说,仅凭单位盖了公章的收据为凭,是很难作为证据认定的,况且这个收据的内容并未介绍清楚。退一步讲,即使盖了公章的收据有效,那也只能证明他的临时工身份无疑,因为光凭临时工身份本身,是实难认定他有视同缴费年限存在的。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323 号文)规定精神,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前临时工的工龄是可以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但是,这个“可以”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临时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合法手续,是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办结的。而且,临时工在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按规定可将本人最后一次在所在单位从事临时工的时间,与招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后的工龄合并计算的。

总之,上述分析与解读明确告诉我们,临时工的工龄是否认定并计算为本人的连续工龄,进而顺理成章认定为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这是应该而且必须通过本人原始档案的有关祥细证据资料,比如,当年转招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批准手续,临时工的有关工资发放记录等来记载与佐证的,仅凭所在单位盖了公章的所谓收据为凭,是不可能作为依据认定的,也是极不妥当与严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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