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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追龙》中廉政公署的权利为什么那么大?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4-11 07:48:56 3次浏览

关于问题电影《追龙》中廉政公署的权利为什么那么大?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抖音鉴赏官】的最佳回答:

电影《追龙》中,廉政公署的权力之所以如此巨大,是因为香港法律和制度的特殊性。香港的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打击贪污行为和维护廉洁的独立机构,其权力主要来源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布的《廉政公署条例》。该条例规定,廉政公署有权调查任何涉嫌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及不正当行为的个人和单位,而且公署的调查结果可以被作为法律证据使用。

此外,香港的廉政公署还具有独立的立法、司法、执行权。这是因为在香港,廉政公署属于独立的三权分立机构,与香港政府和香港法院并列,各自独立。廉政公署可以通过专业的调查权和检察权,对政府和市民机构的贪污行为进行调查,而不会受制于司法部门或者警察局。

香港廉政公署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初期。在那个时期,香港是一个英国殖民地,由于贪污腐败现象严重,使得英国政府逐步产生了对保障官员廉洁奉公的需求。 1936 年,英国政府在香港成立了“调查部”(Anti-Corruption Branch),主要负责侦查香港警务人员的贪污行为。

1948 年,香港立法会通过了《廉政公署条例》,宣布成立香港廉政公署,主要职责是依法打击贪污和严肃维护公正。1960 年代,廉政公署的工作重点逐渐由打击警察腐败转向打击政府和商业行业的腐败。自此,香港廉政公署开始逐渐具备了独立调查和打击行贿贪污的能力,且成为了香港政治生态中的一个重要力量。1997 年香港回归祖国以后,香港廉政公署的角色仍然举足轻重。

经过几十年的历史积淀和长期努力,香港廉政公署已经成为了一个极具威信和权威的机构,是保障香港廉洁及反腐倡廉的主要力量之一。它的工作成果为香港的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国家打击腐败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综上所述,廉政公署在香港享有极高的权力和独立性,这也是香港法治体系的一大特色,保障了社会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

【2】、来自网友【鸿鹄高飞一举万里】的最佳回答:

在如今的香港北角渣华道 303 号屹立着一座 25 层高的蓝色玻璃幕墙大厦,这就是在《追龙》、《寒战》、《反贪风暴》、《廉政风云》、《廉政行动》等影视作品中均有所提及的廉政公署。廉政公署简称廉署,英文写作 Independent Commission Against Corruption(缩写为 ICAC)。上世纪 60 年代的香港黄赌毒异常猖獗,香港警队贪污受贿是公开的秘密:以吕乐、蓝刚、韩森、颜雄这“四大探长”为首的警察贪污帝国与黑帮勾结收取庞大贿款。历任港岛、九龙总华探长的吕乐更是一手建立贪污机制,纵横黑白两道,只手遮天,风光一时。电影《岁月神偷》所描写的就是上世纪 60 年代的香港社会:在剧中尽管罗家家境清贫,但面对定时来收“保护费”的鬼佬警察依然要乖乖地将大部分收入上缴。 甚至当时的香港消防员到达火灾现场不是立即救火,而是先向遭灾的人家索取贿赂,如果钱没给到位,那么他们是不会救火的。对当时香港的公职人员而言:收受贿赂就像吃饭、刷牙、洗脸、睡觉一样成为了他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面对如此严重的贪腐现象当时的港英政府也并非无所作为:早在 1948 年香港就仿效英国法律颁布了《防止贪污条例》,1952 年又成立了反贪污部,然而这些措施都没取得预期的效果。直到 1973 年的葛柏案终于使多年来累积的民怨来了一次总爆发,也正是这一事件促成了廉政公署的诞生。

1973 年时任香港皇家警队的外籍总警司葛柏被发现拥有 430 多万港元的巨额财富,相当于其任职 21 年来收入的 6 倍,香港警方要求他在一星期内就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做出解释。然而令香港民众无法接受的事情发生了:葛柏利用自己的各种社会关系逃到了英国。这件事直接引发了香港的“反贪污、捉葛柏”大游行,沸腾的民怨终于使港英政府不得不正视这件事,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香港廉政公署于 1974 年 2 月 15 日正式成立。在廉政公署成立之初港人对其不乏怀疑态度,这是因为此时香港的贪腐问题积弊已久,在香港的公务员队伍中已然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利益关系网,在此之前港英政府也成立过反贪污部,然而在当时“你贪我贪大家贪”的局面下反贪污部本身也存在贪腐问题,就不要指望其能承担起反贪重任了,充其量上面逼急了就抓几个小喽啰出来顶罪——这种反贪模式被外界誉为“只打苍蝇,不打老虎”。 那么新成立的廉政公署又如何能保证自己不会像之前的反贪污部一样被腐蚀呢?这的确是一个困扰当时的香港政府和民众的难题,最终时任香港总督的麦理浩想到了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廉政公署独立于香港已有的公务员体系,只对港督一人负责,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廉政公署发号施令,也不得干预廉署人员的工作。当时的港英政府专门制定了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和《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三项法规条例对廉政公署的行为进行规范,在这些条例之中廉政公署被赋予了相当大的权力:只要廉政公署认为有需要,那么就可以随时进入任何政府部门进行调查,而政府人员必须配合廉政公署的所有询问和取证,否则廉政公署有权对其进行扣押。如果廉政公署怀疑某名官员有贪污嫌疑就可以直接将其拘捕审问而不需要拘捕令。廉政公署这种独一无二的地位使现有的公职人员无论多么位高权重也难以通过自己手中的权力向廉政公署施压。制度是制度,但好的制度还需要有好人来执行,尽管从长远来看:行之有效的良好制度远比看不见摸不着的所谓人性自律靠谱得多,可在制度尚处于有待完善之时就需要执行制度的人必须有严格的自律精神,否则就会使新制度从一开始就变味走样。深知这一道理的麦理浩亲自邀请在香港威望极高、曾以辞职进谏反贪的姬达做首任特派廉政专员,同时他还从英国伦敦警察总部挑选人员为廉署提供专业协助。

一切都已准备就绪之后新成立的廉政公署把解决葛柏案作为自己取信于民而必须完成的第一个任务。两个月后葛柏在英国的家中被当地警方拘捕。廉政公署为实现尽快将引渡回港审判的目的只选择了英国法院对葛柏认可的两项罪名提出引渡要求。1975 年 1 月葛柏在廉署人员的押解下被引渡回港。最终香港法庭判定葛柏被指控的一项串谋受贿罪和一项受贿罪成立,葛柏因此被判入狱四年。 尽管当时香港媒体和民众中也存在认为判决过轻的声音,但能将一个出逃在外的前任总警司绳之以法还是大大提升了香港民众对廉政公署的信任。廉政公署自成立之始便制定了一套整体策略——设置执行处、防止贪污处和社区关系处三个职能部门:我们在影视作品中见到的亮出 ICAC 工作牌的执法人员就是执行处的。这个部门是廉政公署最核心的部门,如今已发展到 900 多人,占整个廉政公署人员的 70% 以上,分为近 20 个组,分别承担包括调查公营机构、私营机构、保护证人组、枪械组和内部监控组等在内的不同职能。葛柏案使廉政公署向香港公众交上了一份满意的答卷,随后廉政公署趁热打铁发动了一场空前的反贪风暴,而矛头所指首先对准了当时贪腐最严重的香港警察。以吕乐、蓝刚、韩森、颜雄所谓“四大探长”为代表的香港警察队伍中的大老虎纷纷因东窗事发而潜逃,廉政公署对他们的通缉令终身有效。1976 年 5 月廉政公署发现在油麻地果栏一带查获的一起毒品案中存在大批警员集体贪污的线索,随即对其展开了深入调查。1977 年 9 月 19 日凌晨廉政公署派出 50 多个行动小队采取大规模抓捕行动,在这次抓捕行动中有 87 名涉嫌受贿的警务人员被拘捕。1977 年一年之内廉署便起诉了 272 名警务人员,其中有 145 名被定罪,仅 10 月 25 日一天就有 34 名警员被拘捕。如此大规模的肃贪行动使香港警察人人自危,终于在 1977 年 10 月 28 日警察与廉政公署这两大执法部门的矛盾公开爆发了出来:数千名警务人员及其家属到香港警察总部操场集会,要求警务处处长施礼荣向港督反映情况,为他们主持公道。集会过后又发生了数十名警务人员围攻廉政公署执行处总部的事件,在这一事件中有 5 名廉署人员被警察打伤。港督麦理浩为维持秩序进行了一定让步:1977 年 11 月 5 日麦理浩颁布了局部特赦令:宣布除了已被审问、正被通缉、身在海外、犯了严重贪污罪行以及港督同意必须调查的人士之外,其他公职人员在 1977 年 1 月 1 日前的贪污罪行一律不再追究。这是廉政公署成立以来遭遇的第一次挫折,然而特赦令颁布后的第三天麦理浩就向立法局强调:特赦令只此一次,以后不会再做出任何让步。说白了麦理浩只是出于法不责众的原因而暂时让步,但从今往后再有贪腐行为的那就得从严从重了。同时立法局又修改了《警队条例》:授予警务处处长可即时开除任何不服从警队命令的警务人员的权力,警察系统的贪腐之风从此逐步得到控制。 警廉冲突虽然使廉政公署遭遇了一次挫折,然而这并没使廉政公署就此屈服:就在警廉冲突之后的第二年廉政公署又指控 118 名警员受贿,其中有 22 名警司。

1997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廉政公署依然不隶属于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其最高官员“廉政专员”由香港最高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廉署专员有完全的人事权,署内职员采用聘用制,并不是公务员。廉政公署依然拥有不需要拿手令就可以直接逮捕所怀疑人员的权力,时限是 48 个小时。既然廉政公署有这么大的权力,那么廉署内部人员又由谁来监督呢?廉署对内设有负责自我监督的内部调查及监察组(又称为 L 组)。L 组的历史和廉政公署一样长,专门负责调查涉及廉署人员的违纪行为和贪污指控以及涉及亷署或其职员的非刑事投诉。有关廉政公署人员的所有刑事投诉,不论是否涉及贪污指控,均须知会律政司司长,由他决定应否由廉政公署或其他执法机构调查。廉政公署必须就所有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司长及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提交报告。一旦发现廉署人员操行有亏,则进行严惩,毫不姑息。香港前特首曾荫权曾因为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接受廉政公署的调查并被判监禁 20 个月。在 2008 年之前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回归后香港廉政公署的负责对象由之前英国派驻的香港总督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此在香港的公务员队伍中存在唯一不受廉政公署监管的例外——特首。然而 2008 年香港立法会通过了《防止贿赂条例》修订,由此赋予了香港廉政公署调查香港特区政府行政长官的权力。同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如果出现特首被投诉涉贪的情形,廉政公署的调查就直接向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报告,在律政司司长对调查的情况进行了解和考虑之后会向特区立法会交代。也就是说廉政公署关于特首被投诉贪污的报告不会被特首知道。事实上廉政公署不仅调查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行政长官,也调查过本部门的最高长官廉政专员:2013 年 5 月前任廉政专员汤显明就曾接受廉政公署的调查。在国际清廉指数 2013 年的排名中香港在全球 175 个国家、地区中高居第 15 位,超过了美国、法国、澳大利亚。反贪不仅成就了廉洁高效的公务员系统,更直接助力香港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在廉署 40 年的努力下公平、公义和诚信已成为香港人共同的核心价值,也因此造就了香港的竞争优势,这应了那句耳熟能详的宣传语:“香港胜在有你和 IC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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