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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这个年代还会有享受离休待遇的吗?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3-29 10:03:17 2次浏览

关于问题在现在这个年代还会有享受离休待遇的吗?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老路的退休生活】的最佳回答:

有,不多了。单位有位女同事,就是个离休干部,待人挺亲切随和,工作之余经常会和我们聊聊天,有次便说起她的离休经历。

她是 1949 年解放后初中毕业,10 月 1 日建国前参加工作,那年她 17 岁。入职时政工科干部问她选何种薪酬方式,说有两种选择:一种叫薪金制,就是每月按岗位发现金工资;一种叫供给制,即单位提供食宿、服装等,另外发给少量的现金津贴。她当时只知家里人不是拿工资就是发工资,从没听说过供给制,反正家里也没指望她养家糊口,小女生好奇,也没细问便选择了供给制,心里只想有吃有住有穿,每月还有零用钱,从此不受家里管束,"自由"了。

拨乱反正后,评定离休干部身份,其中就有一条就是解放后到建国前参加工作的,如果享受供给制的,视为参加革命工作,可享受离休老干部待遇,所以那位女同事便为离休老干部。

不过她补充说,那时年纪轻,不了解情就自作主张,供给制实际上是准军事化管理,相当于现在的预备役,如果战事需要,随时随地会上前线作战,只是后来一直多是和平时期,大家也就淡化了这个概念。她一直说自己糊里糊涂就懵上个离休老干部待遇。

老同事年过 90 岁了,大家搬家后已经好些年没见,据说她身体还非常好。

【2】、来自网友【七季冰峰】的最佳回答:

所谓“离休”,其全称为“离职休养”。这是从 1978 年以后,国家开始进行体制改革,废除了干部终身制,但又为了解决那些当年为建立新中国所立下功勋的人将来的生活待遇问题,所采取的一种过渡性措施。

刚开始的时候,确定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非常简单,那就是在 1949 年 9 月 30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享受离休待遇。

这里面有两个条件,第一个是“1949 年 9 月 30 日以前”。也就是说必须按照有档案记录的 1949 年 9 月 30 日这个时间节点为依据。如果个人参加工作的档案记录时间是 1949 年 10 月 1 日,则不能享受离休待遇。

以前曾遇到过这样一个上访的案例,那就是有两个人都是同时去报到的,报到时间是 1949 年 9 月 30 日的晚上。结果在填写登记表时,一个人填的是 9 月 30 日,但另一个人一看表,时间已经过了十二点了,就填了个 10 月 1 日。此后许多年里,这后面一个人还为自己的工龄与共和国同龄而沾沾自喜。谁知道等实行离休制度以后,前一个人就享受了离休待遇,而后一个人则只能享受退休待遇。为此,这后一个人就不停地上访,要求解决离休待遇。但政策就是政策,无法改变。至今为止,他的问题依然是没能得到解决。

第二个条件就是“参加革命工作”。对这一条来说,很多人其实并不是很了解。举个例说吧,解放前有很多人本来是在国民党政府各部门工作的人员,到解放后又继续留在了人民政府的各部门工作。这里面留用最多的人就要数旧警察局里的那些旧警察了,后来又转变成为了人民公安干警。尽管这部分人当中有许多人后来也担任了相当一级的领导,比如许多地方的公安局局长或副局长。虽然算工龄他们是从解放前起算的,但只要不是解放前加入人民政府的,就不能享受离休待遇,而只能享受退休待遇。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也有,过去我们这里有一位公安局退下来的老领导,不了解情况的普通百姓都认为他是离休,但其实他就是退休。

到了上世纪八十代的中后期,各地对当时的离休政策就开始不断地提出了许多的异议。最主要的看法就是将离休时间统一规定为“1949 年 9 月 30 日以前”不合理。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成立的时候,全国还有许多地方并没有解放,当地的革命者们还仍然处于白色恐怖之中。

以重庆为例,白公馆渣滓洞的大屠杀就发生在 1949 年的 11 月 27 日,史称为“11·27 大屠杀”,这个时候新中国都已经成立快两个月了。重庆是在 11 月 30 日那一天宣布解放的。除此以外,象四川、西藏、云南、甘肃、青海、新疆等省都还有许多地方仍然还没有解放。于是,后来中组部又下发通知,将离休待遇的认定标准,调整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当地尚未解放的,则以当地宣布解放时间的前一天。所以,后来就出现了 1949 年 10 月 1 日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老干部。

现在,全国享受离休待遇最晚的时限是在西藏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同志,好像应该是 1952 年了。

还有,这里所说的“革命工作”是指包括入党、入团、入伍、党的外围组织、各级人民团体、各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队等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前,也就是 1949 年 9 月 30 日以前,尽管当地已经解放了,但在这段时间参加的工作是供给制单位,比如参军入伍,或者是“服务团”、“服务队”之类的半军事化管理单位,则可享受离休待遇。如果是参加的薪津制工作,比如旧政府中留用的职员、警察、职工、教师等等这部分人员,则不能享受离休待遇。

因此,有人便简单地理解为“供给制”人员就一定是离休,“薪津制”人员就一定是退休。这样理解虽然不能算错,但并不完全准确。比如说某个人,他以前在国民党旧政府里工作,但他在解放前就参加了地下党,或者是入了团,或者是参加了党的外围组织,尽管后来属于“薪津制”人员,但仍然是享受离休待遇。如果一个人是 1949 年 10 月 1 日以后,在解放区参加的“供给制”工作,则只能享受退休待遇。

所以就有许多地方可能出现先参加工作的是退休,后参加工作的是离休的“倒挂”现象。

有人说什么现在部级以上干部也享受离休待遇,那是对离休政策不懂,而想当然的说法。不要说部级干部,就算是国家领导人,只要是解放后参加工作的,统统都是退休,没有离休一说。所以说,现在享受离休待遇,但仍健在的老同志至少也应该是八十五周岁以上的人了。

当然有人要问,那么现在或将来还会有新的离休人员么?我认为还会有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那就得看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了。如果采取的是解放方式,那么,从理论上讲,那些在台的我方人员就完全符合现行的离休政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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