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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原被告均由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违法吗?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4-06 19:52:51 4次浏览

关于问题案件的原被告均由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违法吗?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每日讲法】的最佳回答: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违法吗?

在每日讲法看来,同一律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能代理同一个案件,但特殊情形下可以。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 39 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但并没有就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职业行为规范》虽然有规定,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不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而律师法中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同一个案件,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仅仅是限制律师不得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因为双方当事人明显有利益冲突,如果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很显然违背了利益冲突的原则。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职业行为规范》相关规定

《律师职务行为规范》是由全国律师协会做出的行业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用于约束律师的职业行为。

其中第 50 条规定了,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者委托关系的情形: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区县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 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者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 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相关规定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也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性文件。

其中该文件的第 28 条明确规定,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各规定的效力

上述各规范性文件,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法律规定,其余的两部是行业性的规范文件。而根据我国的《立法法》相关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效力要远远高于行业规范。

从法律角度而言,并没有禁止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双方案件的代理人。所以这种行为并不违法。但是由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双方案件的代理人,要进行规定,因此可能会受到行业处分。

总结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个案件,不违法。因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但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可能违反了行业职业的纪律规范,会受到行业的处分。当然上述行业职业规范也明确了特殊情形下,是允许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

【2】、来自网友【律师说】的最佳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法律上并未对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同一案件作出禁止性的规定,因此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不是违法的。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十条

第五项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但该文件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

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可能违反了行业职业的纪律规范,会受到来自行业等各方面处分。

《司法部关于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宜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代理人的批复》(司复〔2001〕12 号)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别担任同一案件原、被告双方代理人的行为,属于双重代理,应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予以处罚;代理律师有过错的,可视情节,依据《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十六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考虑到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现状,根据目前一些经济欠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县(市)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前款规定将会给当事人造成较重经济负担和种种不便。为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我们认为,在县(市)里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委托,担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必须事前告知双方当事人,征得双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并指派不同的律师进行代理。

  综上,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更加满足当事人的不同司法服务需要,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的自由选择权利,对于当事人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同一法律服务所的不同工作者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的行为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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