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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个银行信用卡,欠了总共39万,让去派出所会不会直接抓起来,怎么办?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3-19 00:26:27 2次浏览

关于问题八个银行信用卡,欠了总共 39 万,让去派出所会不会直接抓起来,怎么办?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我是吴哥】的最佳回答:

看看是谁叫你去派出所了。

如果是催收的,或者其他非执法人员,只是为了吓唬你,假冒派出所,让你尽快还钱的,这种可以不予理会,如果你信了,直接跑去派出所,估计民警都会蒙了。不过,要是其他合法的执法通知你过去的话,你还是过去吧,不过去了也不一定就会把你抓起来,要看实际情况的,一般来说主要还是叫你过去询问了解情况,如果你不存在什么违法犯罪行为的话,问完了,也就放你走了。

现在电信诈骗很多,可能你无法分辨对方是不是真正的司法人员,可以拨打警方电话去咨询,还有就是,如果是你当地的派出所,基本都能找到派出所的电话,自己打电话过去直接问就好了,与其在这边担惊受怕的,不如直接了当问清楚,是,就去,不是,就不去,就行了,不要过多的猜疑,自己给自己增加心理压力。你这个事情跟我一样都是负债,基本不会有大问题,不要理会催收,好好赚钱,就行了。

【2】、来自网友【戴泽君】的最佳回答:

戴律师观点(本文中的回答极其务实,大家可套用我的说明评估自己的情况,全部为真实判例,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上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搜索相关判例)

  1. 根据多年执业经验和多个判例分析,如果是派出所打电话传唤,更加可能是要求你到派出所协助交代情况,而不是抓捕,真正实施抓捕基本上并不会提前协商通知。
  2. 如果是银行资管部门或者是催收公司要求你去派出所交待情况,那么大可不必理会,无须主动配合。因为去到派出所后一般对你不利,派出所会要求你做笔录或承诺还款,如果你还款能力有问题的话,签署这类承诺还款的文件意义不大。
  3. 如果你有某张信用卡透支额度超过 5 万元,但你通过藏匿等多方面原因拒绝沟通,且够得到信用卡诈骗“恶意透支”的立案标准的,那么建议你提早安排个律师朋友替你沟通解决。

信用卡诈骗立案标准很苛刻

信用卡诈骗属于刑事范畴,立案需要遵从主客观一致。现阶段主要的案件集中于信用卡恶意透支,而盗刷、复制假冒信用卡等方面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认定信用卡诈骗的标准很苛刻,本着是回答问题科普的态度,我做个简单罗列:

  1. 单卡额度要超过 5 万元,不含利息、违约金等;(必要条件)
  2. 符合恶意透支的主观意图。比如申请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再也没有使用;或者无正当职业,套用他人职业信息或者挂靠公司骗取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不还款不使用的。(可选条件)
  3. 要符合“非法占有”,如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抽逃转移资金;用透支的钱赌博、嫖娼等进行犯罪活动的;(可选条件)
  4. 如果银行起诉后无法证明信用卡套现后的资金的真实用途的。(可选条件)

在上面的 4 点当中,满足第 1 点后,如果继续满足 2、3、4 中任意一点,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如果不满足第 1 点,那么最多是牵扯到信用卡纠纷,就归为民事案件。因为近年来经济形势下滑,为了不过分扩大打击面,将非刑事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对信用卡诈骗罪做了更明确的说明。

实际生活中,信用卡诈骗的立案往往会听取行为人(欠款人)关于透支的辩解,通过相关客观行为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主客观一致才可定罪,否则不能单纯以客观欠款而归罪。

以下情况,即便是透支也不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信用卡诈骗罪

  1. 透支后无力偿还,并不是因为无偿还能力,而是由于突发疾病、失业或者家庭变故导致的后期无力偿还。判例介绍:丁某(2016 年)得了白血病,在北京某医院住院。确诊后每月治疗费大约 24000 元左右,有一部分治病的钱是刷信用卡支付的。到最后单张信用卡共有 12 万元未偿还。法院判定丁某因为重大疾病而导致经济状况恶化,之前偿还正常,无逾期行为。而且之前的收入可以覆盖信用卡的最低还款额,年收入可覆盖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因突发疾病导致逾期偿还,甚至到期未偿且继续透支,但并未用于挥霍或奢侈消费,估不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2. 透支后无力偿还,仍然继续透支是为了维持生活开支或子女教育的。判例介绍:赵某(2013 年)透支信用卡 8 万元,在 2013 年-2015 年共偿还过 6 次,每次只还 2000 元。按照银行规定最低还款额为 6667 元,赵某的还款远低于最低还款额,赵某被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起诉。但在法院调查取证阶段,因为赵某发生了交通事故,套取信用卡是为了支付交通事故的赔偿金,而且在后续过程中偿还了部分透支款项,综合来看导致赵某无力偿还的原因不能排除客观因素导致的可能。法院最终判定赵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即使赵某继续透支且无力偿还,但客观上是由于发生了自己不能控制的客观情况(如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产生大额赔偿),虽然赵某继续透支,仍然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3. 透支的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注意!注意!注意!现阶段我接触的绝大多数信用卡出现问题的人都是属于这个情况,所以说现阶段老板难做!)判例介绍:董某(2016 年)透支 12.99 万元用于他经营的油漆店进货。逾期后发卡银行催收 17 次,无果。随后于 2016 年 1 月向公安机关报案,随后董某被拘留,2 月 4 日董某家人帮助其还款 5.62 万元。一审判定董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董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定董某不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二审法院判定董某并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客观条件,综合考量期申领、透支、还款等各种因素,且考虑其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因此排除非法占有为目的,判决董某的行为不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因此,如果透支信用卡后,能证明透支的资金用于了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挥霍、高消费或者赌博之类的行为。而且行为人无力偿还的主要原因是因为遇到了不可测的商业风险,导致其无法偿还,此种风险并非以行为人个人故意而为之,所以不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可判定为信用卡诈骗。
  4. 经过催收后仍未归还,但在催收超过 3 个月之后继续偿还的情况可判定为不具备非法占有为目的。判例介绍:李某为某公司法人代表,在 2015 年 2 月份将名下信用卡交给财务人员套现 500000 元,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刷卡后李某就办理了消费分期还款业务。还款 3 期后,李某就无法按照银行规定的时间偿还每月的分期金额。期间三个月内银行人员通过多次电话催收都未果。但是 9 月份,即断缴三个月后李某还款 30000 元,随后因为经营问题一直没有继续还款。2015 年 11 月开始立案侦查,2016 年 11 月 7 日李某家属将剩余款项月 23.37 万元归还银行,银行出具谅解书自愿对李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李某。法院认为,李某虽然透支款项全部用于企业经营,因企业经营出现问题导致信用卡欠款未能及时归还。银行催收后李某在 9 月份有过一次还款,且未变更联系电话、变更地址,且未逃避催收,因此不可以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判决李某无罪。
  5. 同一个银行的两张信用卡透支总额未超过 5 万元。判例介绍:肖某在建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 3.5 万元。然后又在建行办理了一张白金卡,透支额度为 4.9 万。两张信用卡共享总额度 4.9 万。肖某信用卡透支主要用于日常生活消费、交房租等。此后建行以肖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肖某在同一银行申请了两张信用卡均用于个人消费,主观上具有一定“恶意”,而且累计透支额度超过立案标准。但是两张卡为共享额度,虽然两张卡的授信总额为 8.4 万元,但是由于两张卡在同一银行办理,共享额度,因此未达到立案标准,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6. 两个银行的两张信用卡透支总额度超过 5 万元。判例介绍:张某申请建行信用卡 2 万元,招商银行信用卡 3.5 万元,两张卡总额为 5.5 万元。信用卡套现后用在远程大学报名学费方面的支出。后期张某无力偿还,两家银行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案发,检察机关以张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虽然张某两张信用卡总额加起来已经超过 5 万元,而且主观上也具有一定恶意(因为连续透支两张信用卡),虽然张某钱并非用于挥霍,但是仍然具备主观上非法占有。虽然两张信用卡虽然加起来超过 5 万元,但是将两期违约行为累加升格为犯罪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目的及刑罚的谦抑性法律原则。对于此案,说到底也是张某只是两次信用卡方面的违约,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数额应当指向的是一张信用卡的透支数额,根据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应累加两张信用卡的数额,因此判定无罪正确。
  7. 非信用卡透支本金部分的其他透支(如财智金)即使总额超过 5 万元,也不应以信用卡诈骗罪立案。判例:2019 年黄某申请广发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 2.5 万元。因为黄某征信情况较为良好,因此广发银行下发一笔 10 万元的财智金,黄某按规则申请后,将财智金用于名下汽车的购置。后期黄某无法偿还,广发银行向法院提起起诉。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用于购置汽车),但是二审法院认定“财智金”并非信用卡透支,而是属于贷款业务,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财智金虽然附着于信用卡,但是并非信用卡销售,其模式为银行经过审核同意发放一定额度的资金到持卡人账户,该金额不占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额度。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卡银行以信用卡透支的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因此,本案财智金属于非信用卡业务范围的变相贷款,因此行为人透支金额应该以 2.5 万元来判定,并非银行认为的 12.5 万元,因此不构成恶意透支为目的的信用卡诈骗,黄某无罪。

对于你的情况的总结

根据我上文所讲的内容,每一条对比一下,是否涉嫌信用卡诈骗。国家推动依法治国并非扩大依法打击面,因此如果你的情况属于上述 6 种案例的任意一种,你都可以不必过分担心。努力赚钱,偿还信用卡。但是如果某张信用卡额度超过 5 万元,且你的透支行为已经涉嫌犯罪,那么请优先解决该信用卡的欠款问题(还到 5 万元以内)。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头条的朋友

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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