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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写了“到期不还,以房抵债”,为什么到期后会变成无效的呢?可能会有哪些原因?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5-02 15:06:29 7次浏览

关于问题借条上写了“到期不还,以房抵债”,为什么到期后会变成无效的呢?可能会有哪些原因?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侯亚东律师】的最佳回答:

这是典型的流押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你可以这样约定:如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不偿还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债权人对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来自网友【任律说法】的最佳回答:

这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了,很多当事人因为不明白法律,往往以房抵债与房屋抵押相混淆,其实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后果。

以房抵债,指的是当事人如果到期不偿还借款,就直接拿房子来抵销之前的债务。对于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一是要看债务的数额与房产的价值之间是否对等。比如债务人欠债 200 万,拿一个价值 200 万的房子进行抵债,这种情况下还是有可能有效的,但是假如,债务人欠对方 20 万元,确拿一套价值 200 万的房子抵债,这对债务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这也是明显超过法律所规定的借款利率的。所以这样的条款自然是属于无效的。

另外一个就是这样的约定不能直接在借条当中进行约定,否则就是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流押条款,应当等债务期满之后经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的清偿进行核算之后,

另行签订抵债协议。

否则如果直接在借款协议当中就写上,如果债务到期不还直接拿房产抵债,即使该房产的价值与债务的数额是对等的,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

而房产抵押是与以房抵债不同的一个概念。房产抵押指的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而在订立债务的时候,就将债务人的某一套房产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则债权人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理或者拍卖。由拍卖之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所以房产抵押与以房抵债最大区别就在于,房产抵押用于拍卖之后的部分房产价值来偿还债务,而不是把整套房子的价值都给债权人。以房抵债则往往意味着将房产的全部价值或者全部产权,都归债权人。所以这是两种不同的性质,法律后果也是不一样的。

【3】、来自网友【北风法评】的最佳回答:

到期不还,以房抵债!不是到期后无效,而是自始就是无效的!当然,民法典颁布以后,无效只是债权人无权要求直接以房抵债,但是却有了抵押合同的效力。因此说,无效也没有哪些原因,唯一不可逾越的就是禁止流押。

这个问题是个法律常识,但是对于普通人很多人并不清楚。下面我简单讲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必须明确一下,以房抵债不等于以房抵押。

法律意义上“以房抵债”四个字正常的理解就是直接用房子抵消债务。它和“以房抵押”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以房抵押”的法律意义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

以房抵债的结果是房子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以房抵押的结果是债权人只是取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到期以后双方可以协商以房抵债或者变卖房产还债。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处理方式一般是通过诉讼胜诉后由法院拍卖房产,获得的拍卖款优先用于偿还抵押权人,如果有剩余仍归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或者由其他债权人取得。

第二、债务到期前,约定以房抵债无效的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先是担保法第 40 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后来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更是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根据上述规定,借条上直接写上“到期不还,以房抵债”明显是债务到期之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而无效。

在民法典颁布以后呢,民法典的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流押条款完全无效的情况,一方面该条规定仍然遵循了禁止流押的原则,即不允许履行期限届满前直接约定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另一方面又承认了该类约定具有抵押合同的意义,但是房子是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后才享有抵押权,仅仅是这个约定债权人尚未获得抵押权。

第三、到底能不能约定以房抵债?

明确说,债务到期后双方可以约定以房抵债。但是,此时约定以房抵债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并且具有可行性(如果此时房子没有被其他债权人查封)。

【4】、来自网友【淮北日月升】的最佳回答:

借条上写了“到期不还,以房抵债”,为什么到期后会变成无效的呢?可能会有哪些原因?

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

为什么无效?因为现行法律规定,房屋、机动车等的所有权,是以主管部门的权利登记为准的,不变更登记、不进行他项权利登记,其余的途径都不能抗拒产权登记。也就是说,房子归谁,以房产管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如果不变更登记,不进行他项权利登记,通过其他方式约定(例如借条),不能对抗房产部门的登记效力。

因此可以这么说,借条当中约定“到期不还以房抵债”,如果不同时进行他项权利登记,这个约定是无效的。

如何解决?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在借款约定以房抵债的时候,双方持身份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一个他项权利证书,债权人持有这个证书,将来如果到期以后,借款人换不上款,可以凭他项权利证书办理过户手续。

【5】、来自网友【未雨绸缪 180973058】的最佳回答:

按理说合同上只要双方签字,所列条款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可是为什么借条上写了"到期不还,以房抵绩",而最后会变成无效的呢?我觉得大致会有以下原因。

首先,以房抵债所指的“房",已经先期作为抵押物抵押出去了。比如之前有银行贷款,己将这座房子抵押给银行了,而贷款合同还未执行完毕,所以这座房子不允许 2 次抵押。

其二,这座房子属家庭共同财产,而且是家庭唯一住房。而所写借条的借款人,是个人借款行为,并不是为家庭而举债,所以,虽写有"以房抵债",但并沒有家庭其他成员在借条上签名。所以,如果将该房子"抵债",将造成家庭其他成员居无定所,实际上侵犯了家庭其他成员的居住权。所以“以房抵债"这条不能成立。

其三,该房子产权不实,沒证据证明该房子属写借条人的财产。

根据以上原因,造成借条无法依法执行,所以成为无效。这均是所写借据时疏忽大意造成的,所以办事一定要小心行事。

以上就是关于问题【借条上写了“到期不还,以房抵债”,为什么到期后会变成无效的呢?可能会有哪些原因?】的全部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内容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如要实行请慎重,任何后果与本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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