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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39岁男子,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4-09 00:39:56 3次浏览

关于问题贵州 39 岁男子,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是否构成强奸罪呢?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闲话人间百态】的最佳回答:

不构成,只是猥亵。强奸罪是有犯罪要件的,必须全部符合才能构成强奸罪。

刑法中的强奸罪定义及犯罪要件:

一、定义: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二、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

1、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2、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是妇女的人身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3、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4、客观要件:

(1)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2】、来自网友【辰轩分享】的最佳回答:

近日,贵州省一起婚外情事件引发热议。据报道,一名 39 岁男子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的下身,并被当场拍下。对此,有人对他是否涉嫌强奸提出了疑问。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强奸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强制性交、强制猥亵或者其他方法强制完成淫秽行为的行为。因此,如果 39 岁男子在车内强制实施了性交或者其他淫秽行为,那么他显然就涉嫌犯罪。

但是,如果 39 岁男子只是在车内抚摸了妻子闺蜜的下身,那么他是否构成强奸罪就需要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强制猥亵行为,如果情节较轻且未构成犯罪,可以以寻衅滋事的罪名予以惩罚。

因此,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39 岁男子在车内强行抚摸妻子闺蜜下身,如果仅仅是猥亵行为且情节较轻,那么不构成强奸罪,但是依然构成违法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具体的刑事责任是需要根据事实和证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

总之,离婚、婚外情、婚内不忠等社会现象屡见不鲜,发生这样的事件,一定要以法律为准则,公正客观地处理。我们要通过制度的力量,加强对家庭伦理道德的教育和宣传,从源头上防范类似事件的发生,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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