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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农民拥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权,所有权是不是仍然属于集体?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3-20 19:46:21 2次浏览

关于问题农村农民拥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性使用权,所有权是不是仍然属于集体?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守望三农 A】的最佳回答:

农村农民拥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永久使用权,所有权是不是仍然属于集体?

我国土地性质公有制,是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不能因为使用方式的改变,发生任何变化。

我们国家的土地只有两种性质,一是国有制土地,包括城市和公用基础建设用地,还有少部分国有制土地,暂归农村集体使用的土地;二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在农村管辖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农民依法获取的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但必须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超越了使用范围,同样是种违法行为。

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没有政策规定是“永久性”使用的,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是随着房屋决定的,地随房走,这点农民都明白,房子倒塌了,就要重新审批,如果不影响规划,也许还能允许重新建房,如果有新的规划,这个宅基地就不会审批给你,这怎么能说是永久使用啊!自留山、自留地也都是根据政策的规定,有政策规定长期使用,那就可以长期使用,如果政策不允许使用,有其他变化,那就要随变化走,因为处置权不在农民手里。

农民没有处置权,土地就不能买卖,也不能变相买卖。农民如果建小产权房岀售,也就是一种变相买卖土地的行为。另外土地管理法还有一条规定,农用土地不能搞永久性建筑,不能改变农用地的性质。农用地遭到严重破坏,面积达到规定数量,还将涉及触犯刑法,农民千万不要误会,长期使用并不是归自己所有。

人口多,土地少,这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有计划合理开发利用,是一项长期国策,土地的利用,只有在国家计划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制土地,虽说所有权归集体,但管理权依然在国家,集体也没有随意改变土地使用的权力。国家的任何一块土地的使用,都必须依法审批。

【2】、来自网友【齐东晏子】的最佳回答: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答案是非常明确的,我国目前阶段的土地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即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不管什么土地,国家没有一寸土地属于私有,只是因为土地性质不一样,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买卖和转让,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买卖和转让。比如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属于商业性用地,购房者取得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可以随意买卖,不受限制。但农村的宅基地,不属于商业用地,不得买卖和转让。

对于本题所涉及的农民宅基地以及自留地和自留山,其实农民的使用权期限并不都是永久的。对于农民身份不变的人来说,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表述为永久,但这个永久是受限制的,比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如果身份发生变化,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如果不再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其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只是根据地随房走的政策继续拥有,但使用期限由永久变为长期,到房子倒塌后自然灭失。如果农民去世,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着房产继承而转移,但继承下来的房产宅基地使用权多数也变为长期,除非继承人是农业人口并没有自己的宅基地。

至于自留地和自留山,是人民公社时期的产物,其使用权以户为单位,是农村实行农业合作化以后,生产大队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存在永久问题,只是长期不变。而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农村农民原有的自留地和自留山全部纳入承包经营的土地范围,自留地和自留山从此消亡。只有个别没有实行联产承包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适当扩大自留地、饲料地。国家规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应该说,不管是宅基地也好,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好,所有权都是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是凭借农村集体经济成员的身份可以获得使用权,不管使用权是长期还是永久,都无法改变土地所有制,即农村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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