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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纪检委有权利去公安机关调取单位教师的个人信息和出行记录吗?有何依据?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3-26 14:36:38 3次浏览

关于问题高校纪检委有权利去公安机关调取单位教师的个人信息和出行记录吗?有何依据?一共有 5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微笑百香果 LV】的最佳回答: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来自网友【张毅刑事律师】的最佳回答:

对于这个问题,之前我回答过:不行!但根据新的规定,再次回答:2019 年 9 月 4 日之后,逐步可以!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 2019 年 9 月 4 日发表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管理办法 规范中管企业等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内容,对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可以采取的措施种类、措施使用阶段、采取措施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以及措施使用监管等作出规定。其中,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由于国家监委赋予了其监察权,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中管高校纪委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可以采取谈话、查询、调取、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等措施。

这其中的“调取”指的是《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相当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的获得的调查职权,通过授权的形式明确授予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其中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全部这 12 种措施,而中管高校纪委可以采取 6 种措施,其中就有调取措施,也就是可以依法对外调取。

虽然在之前的实务中,也会有纪委内部性授权给高校纪委行使一定的调查权,但是高校纪委毕竟属于内部机构,不是独立的主体,纪委的授权,不但于法无据,甚至于纪无据,毕竟高校纪委的功能和权限主要在于监督各级职员严格执行单位纪律规则、工作规章制度,也就是只是承担行政职能和党纪的监督职能。因此之前如果高校纪委向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特别是涉嫌个人隐私的信息,高校纪委拿不出调取的依据,公安机关也没有给的依据。笔者本月接受了一个受到央企省级公司纪委调查的人员的刑事咨询,虽然公司纪委对他进行谈话调查,但是如果要作为证据使用,仍然要由地方纪委监委出面重新制作谈话笔录,涉及到对其他单位调查取证,也都是由当地的纪委监委出面,也说明企业和高校的纪委之前并没有对外的调查取证权。

虽然 9 月 4 日的管理办法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授权中管高校纪委的,并没有提到地方高校纪委的授权,但可以预见,后面各地的纪委监委也会出台这样的规定。

之前的回答继续保留。


明确回答:

不行!

先明确一个概念,各地区、各级在当地党委领导下的纪委,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科教文卫这些单位的纪委不是一个性质的。后面的这些纪检部门的大部分是根据单位内部职能划分而根据单位章程设立的,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纪检部门,承担的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纪检职能。对于这些纪检部门而言,其功能和权限主要在于监督各级职员严格执行单位纪律规则、工作规章制度,也就是只是承担行政职能和党纪的监督职能。

为什么要作上述区分,因为目前只有有执纪权、监察权、执法权、司法权的主体才能去调取相关的个人信息,高校纪检委不是法定的主体,甚至不能行使《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的诸多权力,哪有权力去公安机关调取上述记录。公安机关甚至不鸟高校纪检委也是正常的。

但也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和职务的教师,其在履行公职期间的违反党的纪律或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高校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依照单位规章制度的授权先行调查取证,形成相应的证据材料和事实认定之后,认为确有涉嫌违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和报告。

但是就算去调取,也是当地的纪检、监察机关调取,而不是高校的纪检委。

【3】、来自网友【一心唯公】的最佳回答:

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是否有权力去公安机关调取公民个人信息?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有前提条件的。

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有多项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居民身份证法》等,以及专门出台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从全方位给予了充分保护。

但是,法律法规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公民在涉嫌犯罪或者出现其他需要查明个人身份信息的情形时,公安机关是有权力通过合法途径,调取个人信息的。包括纪检检察部门、法院、检院、公安机关,以及单位、组织等都可以通过正常途径进行申请,经审批后通过合法途径,掌握了解公民的个人信息。同样,即使经过批准后,调取个人信息也是有相关规定的,比如不能随意调查与需要了解信息无关的其他信息,不能随意处置或者泄露个人信息。

高校纪检检察部门,在办案或者查处违纪案件时,为了获取办案信息和证据,掌握涉案教师的动向,向公安机关申请调取其个人信息,属于正常办案范围。

【4】、来自网友【80 后小公】的最佳回答:

这个问题很好回答,代表单位执行职务行为有权申请调取,反之则无

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及相关隐私性记录,我国法律法规及个人信息保护条例都有严格的保护条文,明确未经相关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公安机关和民警都不能随意调取个人信息,否则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因工作需要,比如涉及违法犯罪、贪腐等违纪违规行为调查,需要调用个人信息查明相关事项时,相关的办案部门比如公安机关、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法院等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可按程序向组织申请调取个人相关信息,掌握涉案人员动态。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属于纪检监察系统范畴,在查实违规违纪案件时,如确有工作需要,当然可以申请调取个人相关信息,包括出行记录等。

不过,在调取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几个原则:

第一,不能单独调取,必须在信息掌握部门比如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依法依规调取,且调取人员不得少于一人。

第二,调取信息必须与申请范围一致,不得超范围调取吴职责无关的个人信息。

第三,调取信息够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随意泄处置露个人信息,影响他人工作和生活,甚至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5】、来自网友【夏雨风】的最佳回答:

高校纪检委没有权利去公安机关调取单位教师的个人信息和出行记录。但只有获得校长的同意向公安机安申请调取有关数据。

高校纪检委行政隶属于校党委和教育局纪检委。公安机关听命于公安局。两者不是平行单位。各有所属。

就如同公安机关在调查中需要学校配合时,也要出具相应的文件和手续。特殊的任务例外。

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法治正常的有序的开展。我们是法治社会,都是有法可依、依法而行。

高校任何职能都是在学校范畴,一旦发现、查处有犯罪行为的人和案件,是一定要向上级主管汇报,并向公安局备案,由公安机关实施抓捕。一般的民事案件,需要借助公安局有关的帮助,只有申请批准后才行。

以上就是关于问题【高校纪检委有权利去公安机关调取单位教师的个人信息和出行记录吗?有何依据?】的全部回答,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内容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如要实行请慎重,任何后果与本站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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