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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旷工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想将其除名,法院却不准,这是为何?

十万个为什么 空空 2024-4-09 13:56:16 5次浏览

关于问题职工因旷工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想将其除名,法院却不准,这是为何?一共有 2 位热心网友为你解答:

【1】、来自网友【放眼世界 147】的最佳回答:

职工因旷工构成严重违纪,公司想将其除名,想,只是有想法而语,并没有将其除名,公司的这种想法法院怎么会知道?即便是法院知道了,民不告官不究,除非公司已经书面通知职工后,职工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申请到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支持了职工的诉求。

我们都知道,除名源自于国务院领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对违纪职工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巜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该条例已经废止执行。

处理违纪职工是企业的权利,职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有权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都会予以支持的。但是,下列情况下,肯定不会支持:

1,处理职工,一定要违纪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不清不楚,事事而非的所谓违纪,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人民法院都肯定是不会支持的。

2,处理违纪职工,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一定要恰当,你拿过时了的法律法规或者不适宜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肯定也不会得到支持。

3,处理违纪职工,程序一定要合法,只是某个个人所作上口头上作出的处理,或者不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同样也得不到支持。

总之,处理违纪律职工,一定要把握好以上三个“一定”,法院不准的原因一定是上三个方面的某个环节出了问题。

【2】、来自网友【老钟聊托育】的最佳回答:

虽然法律赋予公司自主经营权,给予了公司对员工的一定惩戒权,但是很多公司并没有用好法定权力,不懂法律或者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从而发生违法用工行为。

关于员工旷工被除名,而不被法院支持,因为你的问题描述比较简单,我就把常见的几种情形告诉你。


第一,程序不合法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很多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但是很多公司都忽视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加入企业想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首先需要详细列清楚严重违纪有哪些行为,比如旷工,需要具体到几天;其次,要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最后,形成决议,将制度定稿,并将制度进行公示,或单独通知到员工。定稿文件,需要所有参加讨论的工会成员或职工代表的签名。

这里有两个小技巧:

  1. 如果企业选择制度公示,一定要拍照留存证据。方法为:让工会成员或职工代表拿一份当日的报纸和公示的制度并排站一起,相机选择日期水印,拍照。每天 3 位以上员工,连续拍照 3 天以上。
  2. 每位入职的新员工,首日先学习公司制度,并让新员工签字,用以证明以告知其相关内容。

第二,制度不合理,过于严苛

假如公司的制度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的法定程序,是不是就可以了呢?

也不一定。

有些企业规定:“未在岗两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四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

如果按每日工作时间八小时算,这只能算缺少的部分为旷工,将已经实际工作的时间也视为旷工,不具有合理性,也不被法院支持。

还有些企业会要求:“请假,必须提前申请,且需按请假程序走完流程审批,否则视为旷工。”这一要求,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不被法院支持。比如员工突发疾病,不能按企业规定事先请假,因此而不能上班,此种情形下客观上是旷工,但因为有正当理由不构成无故旷工。

还有,以“严重违纪”为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要求事先有对员工的批评教育的过程,经批评教育无效,员工仍违纪,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当员工第一次旷工时,部门主管或 HR 应该找该员工进行谈话教育,告知其旷工行为的后果,并组织其学习相关制度,留下谈话记录和学习记录作为证据。经谈话和学习之后,员工仍旷工,就可以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旷工证据不足

法律规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不仅要对规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举证,还要对违纪事实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有违纪事实的存在,也是违法解除。

所以,员工有旷工行为时,公司需要留存好证据,比如考勤记录、监控记录、同事证词等。否则,会因为证据的缺失,而不被法院支持。


第四,制度没有一视同仁,因人而异

有些公司的管理,随意且松散,规章制度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任意性和随意性。比如 A 和 B 为同岗位员工,当 A 旷工时,没有按制度进行处理;而当 B 旷工时,按制度进行处理。如果 B 有证据可以证明“A 没有受到制度处理”,那么法院也可能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认定。


第五,员工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存在特殊性

有些公司以考勤打卡记录视为出勤依据,要求所有员工都必须在规定时间进行打卡,无打卡记录视为旷工。

但某些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特殊的员工者,不能仅依据考勤记录来认定其是否出勤 。例如某些经常需要出外勤、销售的员工,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打卡,是不利于正常开展工作的,员工有时为了方便工作而没有按要求进行打卡,但又提供了事实劳动。因此,在认定这些员工是否有旷工行为时,考勤记录不应作为唯一的依据。

建议公司对经常外勤和销售的员工,实行移动打卡考勤的方式,在办事地点或拜访客户出,拍照打卡;或者以结果为导向,取得工作成果,即视为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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